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检察机关以及预防腐败、公安、审计部门开展预防腐败工作,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如实、及时提供与预防腐败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进行查阅或者复制,并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预防腐败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