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四十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四十九条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预防腐败、监察、审计部门发现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提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预防腐败建议、监察建议和审计建议: (一)存在腐败隐患的; (二)从已经发生的腐败问题中发现需要完善制度、改进管理,防止腐败行为再次发生的; (三)根据工作职责,需要多个部门综合防治腐败的; (四)其他需要提出建议的情形。 被建议单位应当自收到建议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提出建议的机关或者部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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