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四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腐败行为有权通过来访、来信、电话、网络等途径进行举报,鼓励实名举报。举报人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 受理单位应当依法调查处理举报情况,并为举报人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 举报人举报属实,使国家财产免遭损失或者减少损失,对重大腐败犯罪案件的查处起到关键作用的,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