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四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四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预防腐败工作情况,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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