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应当主动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拒不执行强制回避决定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进行兼职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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