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领导干部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影响为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监察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