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国有企业中的非领导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调离岗位、降职、免职等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