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领导干部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如实报告的,先行停止执行职务,并视情节轻重,由监察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进行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