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举报人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