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 致使国家、集体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 伪造、毁灭证据,阻挠调查工作的; (三) 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办案人员的; (四)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从重处分的情形。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