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处分: (一)情节轻微的; (二)主动交待违法事实,退缴违法所得的; (三)揭发或者检举他人腐败行为,情况属实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 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