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出具虚假资料、文件、报告或者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违法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