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以下概念的含义是指: (一)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机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利益,包括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是指动产、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物或者期权、债权等其他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非财产性利益,是指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在政策制定、行政审批、人员录用、任免和奖惩、执法裁量、司法裁判等方面谋取的不直接以经济价值表现的利益。 (三)利益冲突,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个人利益与其职务所代表或者维护的公共利益之间发生及可能发生的矛盾和冲突。 (四)领导干部,是指本市副处级以上的公务员,区、镇机关中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市属事业单位六级管理岗位以上的人员,区、镇事业单位中管理岗位八级以上的人员以及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五)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是指国有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六)共同生活子女,是指领导干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