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领导干部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由监察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子女配偶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由监察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对领导干部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