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 第四节 教育与宣传 第四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四节 教育与宣传 第四十一条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预防腐败、公安、监察、审计等部门每年应当利用警示教育片、警示教育基地等开展预防腐败警示教育,利用先进典型事例开展示范教育。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