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 第二节 国家工作人员预防措施 第二十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国家工作人员预防措施 第二十九条 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不得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业务范围内的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的业务范围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