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 第一节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第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采取下列预防腐败措施: (一)建立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完善行政决策咨询、听证、公示和责任追究制度; (二)转变政府职能,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三)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规范自由裁量权,推行执法责任制; (四)完善与落实财政监管,实行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公务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等制度; (五)推进政务公开,对公民申请公开的事项,依法予以公开; (六)其他预防腐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