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预防职责

第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预防职责 第五条 预防腐败工作实行由市预防腐败局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群众支持参与的工作机制。 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的预防腐败职责由其监察部门负责。 市预防腐败局和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的监察部门统称预防腐败部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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