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预防职责 第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预防职责 第六条 预防腐败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预防腐败工作的组织协调、综合规划、制度制定和检查指导; (二)组织开展社会领域预防腐败工作; (三)组织开展廉情评估和制度廉洁性评估; (四)组织协调治理商业贿赂工作;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预防腐败职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