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 第一节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第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第十五条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公安部门应当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公开职权范围、办案程序、救济途径等事项,遵守法定程序,规范司法行为,接受社会监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