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 第一节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第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第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晋升职务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在其晋升前向检察机关、监察部门征求对拟晋升人员有关廉政表现方面的意见。 经查实通过腐败行为获得晋升的,取消任职。 对在晋升职务前已有违纪违法问题、晋升职务后受到行政撤职及以上处分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在作出处分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启动对其选拔过程的倒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