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 第一节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第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录用国家工作人员时,应当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进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