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预防职责 第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预防职责 第八条 检察机关履行下列预防腐败职责: (一)查处职务犯罪行为; (二)收集、分析职务违法犯罪信息,监督与指导有关单位开展预防腐败工作; (三)建立职务违法犯罪档案查询系统;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预防腐败职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