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7-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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