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三十四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三十四条 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7-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