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三十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三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7-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