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三十一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三十一条 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7-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