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三十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三十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7-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