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二十一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二十一条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7-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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