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二十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7-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