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二十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7-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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