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二十四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7-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