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二十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二十条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7-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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