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十八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7-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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