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十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7-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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