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十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7-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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