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十四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7-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