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十四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7-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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