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十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7-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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