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十一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7-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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