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九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7-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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