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7-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