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十七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十七条 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7-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