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7-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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