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保护补偿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生态保护补偿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4-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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