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保护补偿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生态保护补偿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的相关机制,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4-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