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保护补偿条例 第二章 财政纵向补偿 第八条 生态保护补偿条例 第二章 财政纵向补偿 第八条 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对开展重要生态环境要素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依法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域开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4-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