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2011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9号公布 2026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45号修订)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核电厂核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依照《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行政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