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2011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9号公布 2026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45号修订)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未作规定的,适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行政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