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2011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9号公布 2026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45号修订)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电力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附件
电力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注:1.符合本表所列情形之一的,即构成相应等级的电力安全事故。
2.本表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3.本表下列用语的含义:
(1)电网负荷,是指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的电网在事故发生起始时刻的实际负荷;
(2)电网减供负荷,是指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的电网在事故发生期间的实际负荷最大减少量;
(3)涉网性能,是指发电设备所具备的有功/无功控制、频率电压响应、故障扰动耐受等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能力。
4.其他事项:
(1)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范围内的电压、频率波动期间,电力用户出于自身设备安全考虑主动脱离电网的负荷不纳入电网减供负荷统计;
(2)负荷占所在市级或者县级行政区域负荷10%以上,且通过单一输电线路或者单一变电站供电的电力用户,因其自身设备安全故障、设备不满足标准等原因,在电网发生单一故障扰动后仅造成该用户负荷损失的,不纳入电网减供负荷统计。
附件:电力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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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注:1.符合本表所列情形之一的,即构成相应等级的电力安全事故。
2.本表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3.本表下列用语的含义:
(1)电网负荷,是指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的电网在事故发生起始时刻的实际负荷;
(2)电网减供负荷,是指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的电网在事故发生期间的实际负荷最大减少量;
(3)涉网性能,是指发电设备所具备的有功/无功控制、频率电压响应、故障扰动耐受等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能力。
4.其他事项:
(1)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范围内的电压、频率波动期间,电力用户出于自身设备安全考虑主动脱离电网的负荷不纳入电网减供负荷统计;
(2)负荷占所在市级或者县级行政区域负荷10%以上,且通过单一输电线路或者单一变电站供电的电力用户,因其自身设备安全故障、设备不满足标准等原因,在电网发生单一故障扰动后仅造成该用户负荷损失的,不纳入电网减供负荷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