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电力企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电力监管机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7-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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